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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违法广告典型案例

2022-01-21 19:24:59 中国质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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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第四季度,成都市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强化广告监管工作,针对重点媒介、重点领域,有的放矢,加大打击力度,全力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震慑违法行为,现将近期依法查处的一批违法广告案件中的典型案例公告如下。

一、成都中铁华府置业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

发布媒介:印刷品

当事人在其开发的“西派国樾”售楼部向客户展示的宣传展板上标有下列宣传内容,具体为:“西派国樾 无双大作”展板上标有“极致顶峰的作品,以登峰之势再次引领,尺度之极,见所未见”等广告用语,“西派国樾 国匠巨著”展板上标有“位居西南第一豪宅序列,致敬为中国作出卓越贡献的塔尖人物”等广告用语,“西派国樾 怡心湖畔”展板上标有“城市绝版资源 绝对占有 西派国樾雄踞国际城南之巅”等广告用语。作为广告主,在广告中使用“极致顶峰的作品”、“尺度之极,见所未见”、“位居西南第一豪宅序列”、“城市绝版资源”、“绝对占有”等绝对化用语用于“西派国樾”楼盘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之规定。2021年9月,双流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罚款70万元。

二、成都如享房地产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

发布媒介:印刷品

当事人在销售中心大厅悬挂的吊旗含有“印钞铺”(北部商贸CBD三大千亿产业园)、“地铁铺”(廖家湾TOD+27号线无缝接驳)、“稳赚铺”(回报可见专业运营稳赚无忧)、“吸金铺”(辐射未来近60万高频消费客群)等内容,上述广告宣传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四)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做误导宣传”和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二) 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之规定。2021年12月,新都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罚款60万元。

三、成都创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

发布媒介:电子屏、印刷品

当事人在“创新时代广场·瑞禧公馆”项目售楼部外悬挂含有“67㎡学区房”字样的牌匾、“泡桐树小学天府校区的学区房”字样的电子屏幕,因该小区暂无对口小学,小升初暂无对应“升学区域”,当事人上述广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之规定。此外,在售楼部宣传单上印有“这片活跃的土地已成为成都乃至整个中国西部国际化进程中最为重要的排头兵,成为成都离世界最近的地方”、“最完善的商务环境”等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之规定。在该宣传单上还印有“傲踞地铁1号线旁,距金融城站仅3分钟步行行程,距天府广场约20分钟车程,至双流国际机场约15分钟车程”等内容,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二)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之规定。2021年10月,高新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罚款12万元。

四、成都开元锦澜置业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

发布媒介:电子屏

当事人开发的“锦澜悦山”楼盘售楼部大厅墙上挂有一电子显示屏区域沙盘模型,该沙盘模型上标注有该楼盘位置以及楼盘附近的交通、医疗、购物、教育等资源信息,并标注有楼盘附近有地铁13号线二期工程的交通设施,以及地铁13号线二期工程距离该楼盘较近的两个站点:唐家房子站(规划中)、龙泉山站(规划中)。上述内容系当事人委托方从百度上摘抄的,未经证实,且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当事人作为广告主,在未经查证及认真审核的情况下,将未纳入规划的交通设施工程作为宣传内容进行宣传,易对购房者产生误导,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四)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之规定。2021年9月,龙泉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罚款10万元。

五、四川世联行兴业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

发布媒介:电子屏

当事人受成都开元锦澜置业有限公司委托对其开发的“锦澜悦山”楼盘进行营销服务,为了更好的推销该楼盘,策划了电子屏区域沙盘模型,但是沙盘模型上标注的楼盘附近有地铁13号线二期工程的交通设施,以及地铁13号线二期工程距离该楼盘较近的两个站点的内容系当事人从百度上搜索摘抄的。当事人作为广告内容设计者,属广告法中的广告经营者,在未经查证及认真审核广告设计内容的情况下,将未纳入规划的交通设施工程作为宣传内容进行宣传,易对购房者产生误导,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四)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之规定。2021年9月,龙泉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罚款10万元。

六、都江堰呈美医学美容诊所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

发布媒介:互联网

当事人通过美团APP销售“进口瘦脸针”、“瘦脸针”的两款产品套餐详情中,均有“肉毒素”的表述,而“肉毒素”属于医疗用毒性药品,当事人将其进行广告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五条第一款“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作广告”之规定。此外,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文章中对“激光祛斑”和“水光针”进行宣传,其中激光祛斑宣传内容为“激光祛斑不会伤害肌肤正常部位”,水光针的宣传内容为“水光针一次治疗的补水润肤功效是外敷面膜的8000次以上,无论你是哪款肤质,打水光都可以达到即刻的补水效果,至少可以保持一整个月的水嫩效果”,发布含有表示功效的断言的广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之规定。2021年10月,都江堰市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罚款6.01万元。

七、成都宝龙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

发布媒介:印刷品

当事人在其售房中心沙盘上方悬挂16张宣传海报,宣传内容中有“宝龙·水岸金城2期,时光雕琢的作品,每一套都是精品,76—160㎡, 阔景舒居”字样,但是未表明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之规定。2021年10月,金堂县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罚款3万元。

八、成都德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违法广告案

发布媒介:互联网

当事人为了销售公司开发生产的激光喷码机,在网站发布的“优易达U400S高速微字符喷码机”广告中含有“专利的喷头设计、专利的墨路稳压技术”宣传内容,但当事人不能提供喷头设计和墨路稳压技术相关专利证明。当事人未取得喷头设计和墨路稳压技术的专利权,在宣传中谎称取得该专利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二款“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之规定。2022年1月,成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罚款3万元。

(来源:成都市市场监管局网站)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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