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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海关关于长沙图集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侵犯知识产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2-01-21 09:32:55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2年1月20日,深圳海关网站发布龙岗海关关于长沙图集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侵犯知识产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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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龙岗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深龙岗关知罚字【2021】0014号

当事人: 长沙图集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湖南长沙市岳麓山大学科技城岳麓山街道麻园路中建智慧谷京东智联云(长沙)数字经济产业园西栋185号房

法定代表人:陈凯能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4MA7ANB3M3U     

2021年11月17日, 当事人以9710监管方式向龙岗海关申报出口一批电子商务货物,总提运单号:5100588523383,对应车牌号:粤ZEX87港。龙岗海关经查验,发现该批出口货物中有涉嫌侵权货物一批详见下表:

1

侵权VOLCOM上衣

ABG-VOLCOM,LLC

T2021-111109

5.00()

2

侵权RVCA上衣

博德瑞戴斯知识产权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T2021-113401

6.00()

3

侵权BILLABONG衣服

博德瑞戴斯知识产权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T2021-113387

190.00()

上述货物价值人民币8040元。

我关经调查认为,当事人未经权利人许可,在上述货物上擅自使用他人商标专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出口上述货物的行为已构成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海关查验记录、实际出口货物、现场照片、《扣留决定书》、《扣留清单》、《扣留现场笔录》、当事人陈述书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关拟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没收上述侵权货物,并处罚款人民币1768.8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海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印章)   

2022年1月19日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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