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民生>>执法>>

上海浦江海关关于上海虞香木业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2-01-19 16:15:42 中国质量新闻网

image.png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2年1月18日,上海海关网站发布上海浦江海关关于上海虞香木业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浦江关缉违字〔2022〕000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江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浦江关缉违字〔2022〕0005号

当事人:上海虞香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友勇

地 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3号楼5360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2021年7月1日,当事人通过翡筠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委托上海岚舟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向海关申报进口一般贸易项下油嘴(旧)、油泵(旧)86千克,申报总价C&F人民币8000元,报关单编号220120211000284992。经查,上述货物为固体废物,根据《生态环境部 商务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关总署 关于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2020年第53号),上述货物禁止进口。

2021年11月25日,当事人将上述货物退运出境,出口报关单号码为222520210000076010。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报关单证、海关进出口货物查验记录单、鉴定报告、货物退运出口报关单证、营业执照、情况说明、查问笔录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第六十七、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六六)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凌晨行动!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开展春 ...

  • 达古冰川 藏在城市周围的天然冰雪“ ...

  • 宁夏沙湖“冰雪中国趣游沙湖”嘉年华 ...

  • 新春走基层 | 盐池滩羊热销

  • 江苏太仓:集体配送、双凤羊肉面.. ...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