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消息,近日,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北京芙蓉俏年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丰市监处罚〔2022〕6号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北京芙蓉俏年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06MA01KD5477 |
工商注册号 | 110106027204906 | |
组织机构代码 | —— | |
税务登记号 | —— |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 |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 |
相对人证件号码 | —— | |
法定代表人 | 李凌波 |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 |
违法事实 | 经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11月05日出具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A1BA13039A1F6146114),检测项目:甲硝唑,μg/kg;标准指标:不得检出;实测值:1.83。经抽样检验,甲硝唑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1年11月0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该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不提出复检。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10月11日,从北京禹呈储商贸有限公司购进该批次抽检不合格的鸡蛋,单价:11.6元/kg,购进2.5kg,购进金额:29元。2021年10月12日,当事人以11.6元/kg的价格销售给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5kg该批次鸡蛋用于检测,收取货款17.4元。剩余1kg该批抽检不合格鸡蛋制作成西红柿炒鸡蛋,供员工食用。员工餐不收取任何费用。截止到2021年10月12日全部用完,无剩余。当事人获违法所得17.4元,货值金额29元,无专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 另查明,当事人使用的鸡蛋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综上,当事人共获违法所得17.4元,货值金额共计:29元。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 |
处罚类别 |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
处罚内容 | 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警告;罚款: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7.4元; | |
罚款金额(万元) | 0.5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00174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01-04 |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
公示截止期 | 2022-04-04 | |
处罚机关 | 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备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