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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安庆市市场监管局发布2021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六批典型案例

2021-12-29 15:44:24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12月28日,安徽省安庆市市场监管局网站发布2021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六批典型案例。

案例1:望江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望江县某医院使用未经注册的二类医疗器械案

2021年9月27日,望江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望江县某医院进行监督检查,在该医院血液净化中心(透析中心)仓库内检查发现该医院使用的一次性使用透析护理包(上机包)202只。经查实,上述一次性使用透析护理包均为未经注册的二类医疗器械。

依据《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望江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未经注册的一次性使用透析护理包(上机包)202只、罚款人民币17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望江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檀某某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案

2021年5月27日,望江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望江县赛口镇的檀某某商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

经查实,当事人销售的七香吻氨基酸补水香体乳和柔之选®8杯水·活能水透亮保湿6件套套装为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和未注册的特殊化妆品。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望江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销售 的化妆品、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6.50元、罚款人民币5000元,罚没款合计人民币5016.5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桐城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桐城市某燃气有限公司未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案

接举报,2021年3月22日,桐城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并现场调阅兰洋气瓶综合管理系统。经查实,当事人未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充装前未进行气瓶内残液(残气)处理,不符合《气瓶安全技术规范》《气瓶充装许可规则》、当事人制定的《气瓶充装质量手册》的规定,导致115瓶液化气充装量低于国家行业标准《液化石油气安全规程》的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桐城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作出罚款人民币164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4:桐城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陈某某等人销售假药案

接举报,2021年10月19日,桐城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市区龙眠街道的某保健品店进行检查。经营者陈某某现场不能提供《药品经营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现场有标识为“金伟哥VGA、肾黄金、虫草强肾王”等的34种性产品。根据标签标识标注内容及公安机关案情通报,执法人员认为该34种性产品涉嫌非法添加,依法对上述产品予以扣押。

桐城市市场监管局立即将该涉嫌犯罪案件线索移送至桐城市公安局。桐城市公安局于2021年10月19日当日予以刑事立案,并立即启动行刑衔接合作机制,由桐城市市场监管局将案情向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汇报,通过涉刑案件检验检测绿色通道,将符合检品数量要求的案涉12种性产品送到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

经检验,送检的12种性产品均含由那非类物质。2021年12月17日,安庆市市场监管局向桐城市市场监管局出具《关于“黄金玛卡”等12 种产品认定的批复》,该12 种产品定性为假药。

目前,公安机关已对经营者陈某某、张某某、上线刘某3人采取了刑事拘留强制措施。该案在进一步侦查中。

案例5:岳西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岳西县某百货经营部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2021年1月29日,岳西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岳西县某百货经营部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岳西县某食品厂生产的步步高升香瓜子9袋,其产品上均未标注生产日期。

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岳西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无生产日期的步步高升香瓜子9袋、罚款人民币4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6:潜山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潜山市某校外培训机构虚假商业宣传案

2021年8月5日,潜山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检查。在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时,发现一块内容为“快速提分专家 二〇一七年八月”的牌匾,授予单位为“人民日报”。当事人无法提供其相应的出处证明材料。

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虚假的商业宣传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潜山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7:太湖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太湖县某牛肉店(罗某)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案

2021年7月6日,太湖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线索对太湖县某牛肉店(罗某)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冰柜内摆放有牛肉及牛骨。当事人未能提供该批次牛肉及牛骨的进销货发票、台账凭证及相关材料,未能提供该批牛肉及牛骨的检疫检验报告证明。

经查实,罗某从叶某某、陈某某处购买被水淹死的黄牛,经罗某宰杀后拉至本人经营的商店内销售,货值金额总计12720元,案发时未对外销售,无违法所得。经检验,罗某销售的牛肉挥发性盐基氮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畜、禽产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罗某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太湖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将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案例8:怀宁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怀宁县某生态农业科技园发布违法广告案

接举报,2021年9月6日,怀宁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及其网站进行检查。经查实,当事人在其公司网站上分别使用“有防止脑神经老化、保护视力、强心、抗癌、软化血管、增强人机体免疫等功能”“可延缓衰老、抑制色素沉淀。适用于食欲不振、脘腹胀痛、痔疮便秘、消化不良、脱肛、腹泻、乳汁不足、咽喉肿痛、热痢、咳嗽痰多等症”的医疗用语介绍其种植的蓝莓和无花果。

当事人委托安庆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制作网站,支付广告费用共计3800.00元。

当事人使用医疗用语介绍其种植的蓝莓和无花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怀宁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作出罚款人民币38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9:怀宁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怀宁县高河镇某冷冻食品经营部销售无中文标签、无检验检疫证明的冷冻食品案。

2020年12月28日,怀宁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怀宁县高河镇某冷冻食品经营部进行冷链食品排查,在其自建冻库内发现无中文标签的不明冷冻肉制品。经查实,2019年8月份,当事人汪某某从南京市购进60件无中文标签、无检验检疫证明的爱尔兰冷冻猪肚进行销售。至检查时已销售17件,违法食品货值为23140元,违法所得340元。

当事人销售无中文标签、无检验检疫证明的冷冻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怀宁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无中文标签、无检验检疫证明的爱尔兰冷冻猪肚43件、罚款人民币46280.00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4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10:安庆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迎江区大队查处安庆市迎江区某百货商行涉嫌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接举报,2021年7月23日,安庆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迎江区大队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当场查获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拾年型口子窖白酒13瓶,贰拾年型口子窖白酒2瓶、剑南春浓香型白酒6瓶,古井贡酒古8原浆白酒2瓶。经生产厂家鉴定,上述白酒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

经查实,当事人购进上述侵权白酒后尚未售出,违法经营额共计7087.5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安庆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迎江区大队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作出警告、没收侵权白酒、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11:安庆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迎江区大队查处陈某加工厂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1年5月28日,安庆市市场监管局委托法定技术机构在当事人小作坊加工场所对当事人生产的食醋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检验,该批食醋的苯甲酸及其钠盐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标准指标要求≤1g/Kg,实测值为1.37g/Kg)。经查实,该批不合格食醋是当事人小作坊于2021年5月8日生产的,共生产50升,货值金额为人民币150元,违法所得为人民币30元。

当事人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依据《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的相关规定,安庆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迎江区大队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12:安庆市大观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安庆市某大药房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案

2021年2月3日,安庆市大观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大药房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货架上正在销售的“卓威”医用外科口罩10袋、“甜清清”医用外科口罩6袋、“999”一次性医用口罩6袋、“德新康”乙醇消毒液6瓶,均未标明价格。

经查实,此四种产品中,“卓威”医用外科口罩价格标牌因破损被店员拿下,未及时补上;“甜清清”医用外科口罩、“999”一次性医用口罩及“德新康”乙醇消毒液三种产品价格标牌系店员未及时将标价面调整朝外。

当事人销售产品未明码标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相关规定,安庆市大观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91.79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13:安庆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大观区大队查处安庆市大观区某小吃店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网络食品经营的行为案

接举报,2021年10月20日,安庆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大观区大队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线下实体店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店铺在第三方外卖平台上公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中经营项目为“热食类食品制售”,但正在上架销售“泡椒藕带”这一项冷食类食品。

该外卖店铺未按照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在网络平台从事“冷食类食品制售”,构成了入网食品经营者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行为,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安庆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大观区大队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14.20元、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14:安庆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宜秀区大队查处安庆市宜秀区某生活超市涉嫌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1年9月29日,安庆市宜秀区某生活超市销售的红薯粉丝在食品抽检中,经法定技术机构检验,“铝的残留量”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的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经查实,当事人在采购食品时,未查验该批次红薯粉丝的出厂检验合格证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安庆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宜秀区大队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没收同批次红薯粉丝9包、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3元、罚款人民币5000元,合计罚没人民币5033元的行政处罚。

目前,本案正在办理中。 

案例15:安庆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队查处安庆市开发区某百货经营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接举报,2021年9月17日,安庆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队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当场查获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口子窖白酒61件、古井年份原浆白酒13件、剑南春白酒15件、梦之蓝白酒8件、海之蓝白酒2件、五粮液白酒4瓶、贵州茅台白酒6瓶。经生产厂家鉴定,上述白酒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

经查实,当事人购进上述侵权白酒后尚未售出,违法经营额共计138804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安庆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队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作出警告、没收侵权白酒、罚款1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16:安庆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一大队查处安徽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1年8月,安徽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椰子冻(果味果冻甜品膏)榴莲味(生产日期为2021-04-24,规格型号为300克/盒)经抽样检测,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192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果冻》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实,该批不合格产品货值共计900元,已全部销售,违法所得为95.4元。

案件发生后,当事人发布召回公告,积极配合执法,减轻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安庆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一大队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95.4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17:安庆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二大队查处安庆市某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起重机械案

2021年8月3日,市局执法人员及市局特设科负责人组成执法检查小组,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在用的4台起重机械的下次检验日期为2021年5月,涉嫌超期未检。经查实,当事人4台起重机检验类别均为:定期检验,检验日期为2019年06月05日,下次定期检验日期均为:2021年05月。

当事人使用超期未检的起重机械属于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安庆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二大队对当事人作出罚款45000元的行政罚款。

案例18:安庆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三大队查处安徽某食品有限公司不正当有奖销售案

接举报,2021年6月28日,安庆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三大队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核查。经查实,当事人自2021年3月开始生产果粒西米露饮料,并采取有奖销售方式开展促销活动,共计生产808件(15瓶/件),售出740件,每件中有两瓶饮料瓶盖内含‘壹元乐享’字样。产品标签标注此次有奖销售的主要内容为“消费者揭盖发现‘壹元乐享’字样者,即可凭该盖在本品销售点以壹元的价格换购同类产品壹瓶,更详细的活动内容请查看公司网站,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安徽某食品有限公司拥有活动最终解释权和中奖瓶盖真实性的最终鉴定权”等。上述内容并未公布奖品数量或者中奖概率、弃奖条件等信息,且“更详细的活动内容请查看公司网站”,经查证该公司网站不存在,属虚假信息。

当事人以有奖销售的方式销售饮料,未如实公布相关活动信息,直接影响兑奖的行为,属不正当有奖销售的违法行为。另当事人在公布活动内容中规定“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安徽某食品有限公司拥有活动最终解释权和中奖瓶盖真实性的最终鉴定权”,属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的相关规定,依据《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的相关规定,安庆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三大队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不正当有奖销售的违法行为,改正有奖销售活动的公示信息,并作出警告、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来源:安徽省安庆市市场监管局网站)

(责任编辑: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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