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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海关关于浙江本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丽关综违字〔2021〕1号)

2021-12-29 17:52:28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丽水海关发布关于浙江本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丽关综违字〔202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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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丽水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丽关综违字〔2021〕1号)

当事人:浙江本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建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0MA2BCAHL38        

地 址:浙江省嘉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昌盛南路36号19幢319室

2020年2月18日,你司委托上海欣海报关有限公司申报一台进口设备,报关单号:223320201000132128,品名:合成气发生器,HS编码:8405100000,数量1台,重量69.3千克,货值折合人民币50772元。该批进口货物属于法定检验进口商品,被海关查验管理系统抽中,需经目的地海关人工查验。2021年6月16日,丽水海关根据指令对该批进口货物进行现场查验,经查验发现,该批进口货物已被开箱、使用。进一步调查发现,该批进口货物于2020年2月25日在未经海关查验的情况下已被擅自使用。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查问笔录、浙江臻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询问笔录、情况说明、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提单复印件、发票复印件、装箱单复印件、通关无纸化进口放行通知书复印件、通关无纸化进口查验通知书复印件、目的地检查通知、报关单回执、关税税费单详细信息、代理进口合同复印件、购买合同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海关进出境人工查验记录单、现场照片;电信公司说明等证据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擅自使用未经检验的属于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的违法行为。鉴于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海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主观认错态度较好,且自愿接受相应处罚,具有可以从轻处罚情节。综合考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零肆拾陆元整(3046.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2月23日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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