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新疆娜哈勒商贸有限公司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案的行政处罚决定(新)药监妆罚〔2021〕9号。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新)药监妆罚〔2021〕9号
| 新疆娜哈勒商贸有限公司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 | 新疆娜哈勒商贸有限公司 | 91653201MA77X95X21 | 布*****
| 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 | 普通程序行政处罚案件。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1、没收9盒未备案的化妆品,没收18盒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2、没收违法所得36元。3、罚款合计20000元。
| 主动履行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年11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