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大铲湾海关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关大铲检罚字〔2021〕0016号),涉及南京柏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铲湾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深关大铲检罚字〔2021〕0016号
当事人:南京柏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为:柏琼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MA25TE0W3X
地 址:南京市江宁区江宁开发区利源中路166号1层124室 (江宁开发区)
2021年10月30日,南京柏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委托深圳市卓雅报关有限公司以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方式申报出口木台等7项货物,总货值为198417美元。报关单号534820210480053234,集装箱号码为ESDU4016645。2021年11月4日经查验发现异常:一、货物第3项茶几共9件144千克,申报尺寸为80*60*50cm,实际为130*70*40cm;二、货物第4项木台,申报尺寸为120*65*70cm,实际为6种尺寸 :(1)240*180*76cm,共3件,(2)240*180*75cm,共8件,180*160*76cm,共14件,196*150*75cm,共3件 ,180*140*75cm,共7件,300*100*76cm,共1件;三、货物第5项木柜,申报尺寸为93*45*76cm,实际为120*40*40cm,共6件;四、货物第6项办公转椅,申报为五金+木+海绵+塑料+网布,实际为五金+木+海绵+塑料+网布+仿皮,共33件;五、货物第7项茶几,申报尺寸为40*40*60- 80*50*60cm,实际为60*60*60cm,共11件;六、第3项货物有1件木质包装未申报且无IPPC标识。
以上行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关检查(查验)记录表》、现场查验摄制照片、当事人的《陈述报告》、报关代理人的《解释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铲湾海关查问笔录》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