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文锦渡海关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关检罚字【2021】0143号),涉及重庆市瑞合源贸易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锦渡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关检罚字〔2021〕0143号
重庆市瑞合源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安勇,联系地址:重庆市渝中区化龙桥街道华盛路1号25层2532号;
2021年10月21日,当事人委托深圳盛世金榜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向海关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货物一批,由粤ZDS93港货车承载,报关单号为:532020210200185775。10月21日查验异常,情况如下:该报关单第五项货物大理石8309千克,实际未出口,另发现有日本豆腐1000千克、冻肉丸300千克、核桃700千克、保温袋500千克、品鉴牌米酒300千克、五金配件3500千克、塑胶制品2000千克未申报,其中日本豆腐、冻肉丸、核桃、品鉴牌米酒需报检未报检。当事人出口法定检验商品日本豆腐等4项未向海关申报出口商品检验,涉案货值为人民币36000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以上行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锦渡海关检查(查验)记录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陈述报告》、现场照片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36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21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