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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海关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 杭金关缉查字〔2021〕4号)

2021-12-23 17:32:22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金华海关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 杭金关缉查字〔2021〕4号),涉及宁波同继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义乌市庞德进出口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华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杭金关缉查字〔2021〕4号

当事人:宁波同继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良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第91330201MA2J66LY91。

地 址:浙江省宁波高新区和美诚广场27号7-4-3。

当事人:义乌市庞德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菊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第91330782MA2HWAEJ2M。

地 址:浙江省义乌市福田街道诚信大道266号义乌港A1817室。

2021年10月15日,义乌市庞德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庞德公司)向海关申报出口玻璃碗、塑料杯、铁杯架等货物,报关单号为292020210000205310,监管方式为市场采购贸易,贸易国为阿联酋。经海关查验发现,实际货物为冻乌鸡、冻牛肉粒、冻鸡肉、海霸王丸子、鸡爪等冻品,未如实向海关申报。经扣押清单,冻乌鸡1014kg、冻牛肉粒205.2kg、冻鸡肉436.8kg、冻德通老鸡480kg、冻清远鸡1545kg、冻牛小排154.8kg、冻扬州猪肉22kg,货物价值人民币111816元;其余货物海霸王丸子、虹业鸭子、鸡爪等冻品,货物价值人民币463613元。经海关归类部门认定,冻乌鸡、冻牛肉粒、冻鸡肉、冻德通老鸡、冻清远鸡、冻牛小排、冻扬州猪肉出口需向海关提交出口许可证和出境货物通关单,其余货物海霸王丸子、虹业鸭子、鸡爪等出口需向海关提交出境货物通关单。经查,该票业务由宁波同继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继公司)委托庞德公司向海关申报出口。同继公司明知货柜装载的冷冻食品出口需提交许可证,为非法牟利,以玻璃碗、塑料杯、铁杯架为品名制作虚假的报关单证资料提供给庞德公司报关。庞德公司未核实装载货物真实情况,发生申报不实行为,影响海关监管秩序。

以上行为有在扣冷冻食品、进出口报关单证及随附资料,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记录、虚假报关单证资料、装载清单、订货合同、销货清单、交易记录、海关查验记录、商品归类证明、当事人提供检测报告、查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宁波同继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瞒报、伪报品名方式,逃避国家限制性管理规定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并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所列之走私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没收当事人走私货物(冻乌鸡、冻牛肉粒、冻鸡肉、冻德通老鸡、冻清远鸡、冻牛小排、冻扬州猪肉,详见扣押清单)。

宁波同继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义乌市庞德进出口有限公司逃避出口商品检验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科处宁波同继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行政罚款人民币3万元,决定科处义乌市庞德进出口有限公司行政罚款人民币1.6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第六十七、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内向 杭州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 金华市中级 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2月17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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