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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自贡市“铁拳”行动第二批典型案例公布

2021-12-17 15:30:26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自2021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开展以来,四川省自贡市场监管系统围绕总局、省局确定的打击重点,结合本地实际,充分发挥执法利剑作用,依法查办了一批群众身边的典型案件,有效的规范了市场秩序。现将涉及民生领域查办的第二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1:富顺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富顺县某加油站涉嫌销售不合格车用柴油案

经抽样检验,当事人销售的车用柴油闪点(闭口)项目不符合GB 19147-2016标准,依据SCSC-ZY-109 2021《四川省车用柴油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

经查,2020年11月14日四川某能源有限公司以4950元/吨的价格购进了15吨车用柴油,因该公司与当事人为统一管理经营,当事人便从该批车用柴油中分了10吨用于销售,2021年3月8日监督抽查后,一直在对该批车用柴油进行销售。2021年5月5日当事人又购进了5吨车用柴油用于销售,至此购油当事人共销售了11907.29L车用柴油。经进一步调查,认定当事人于2021年1月21日至2021年5月5日销售的11907.29L车用柴油为不合格车用柴油,货值金额共计60385.99元,违法所得6326.9元。

当事人销售的不合格车用柴油货值金额达60385.99元,涉嫌构成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富顺县市场监管局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案例2:自贡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分局查处自贡某贸易有限公司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白鲢案

2021年6月,执法人员对自贡某贸易有限公司经营的白鲢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地西泮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6月10日以12.2041元/公斤的价格从自贡市某商贸有限公司购进白鲢8.2公斤,当日售出7.02公斤(其中2.7公斤用于抽检),售价为13.98元/公斤。本案货值金额114.64元,违法所得12.47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自贡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分局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2.47元、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大安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自贡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1年7月15日,大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生产的“黑金腱墨玉吟香”食品进行了抽样检测。经检验,该样品的大肠菌群等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7月12日生产了上述“黑金腱墨玉吟香”食品700袋,以批发价6元/袋或零售价14元/袋对外销售,获得违法所得656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大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4:自贡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分局查处自贡市高新区某商行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经查,当事人购进的剑南春(52度 500ml/瓶)白酒未索取购进票据等证明材料,也未建立销售台账。经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鉴定,上述白酒属假冒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产品。上述白酒标价为438元/瓶,共计8瓶,货值金额为3504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自贡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分局依法作出没收违法产品、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5:贡井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自贡市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钢材案

经查,当事人因经营需要以5600元/吨的价格采购了1.5吨热轧型钢,并以6000元/吨的价格进行销售。当事人购进上述型钢未查验产品合格证明,未留存有进货票据。2021年5月,经抽样送检:上述钢材尺寸外形项目不符合GB/T 706-2016标准。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贡井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罚款0.94万元、没收违法所得0.06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6:贡井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自贡某开发有限公司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案

经查,当事人在网站“美彩溪谷”的“有机生态园”页面发布了“猕猴桃富含精氨酸,能有效地改善血液流动,阻止血栓的形成,对降低冠心病、高血压、心肌梗塞、动脉硬化等心血管疾病的发病率和治疗阳痿有特别功效”等文字,对销售的猕猴桃进行宣传。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贡井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7:荣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荣县某副食经营部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8月以13元/件的价格购进沁养堂核桃花生奶200件,并以18元/件的价格进行销售。该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配料为:饮用水,花生仁,燕麦粉,大米粉,单晶冰糖,白砂糖,固体麦精,麦芽糊精,食用盐,食品添加剂(黄原胶,单、双硬脂酸甘油酯,羧甲基纤维素钠,琼脂,三氯蔗糖,安赛蜜,甜蜜素,柠檬酸钠,碳酸钠,乙基麦芽酚),食用香精。外包装箱标签每一版面(六个面)都标示有“核桃花生奶”字样,其中四个面(最大的版面和第二大版面)上印有核桃、花生的图案。当事人经营的预包装食品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有关规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荣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没收违法产品、罚款0.36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8:大安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四川某文化创意有限公司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2021年2月,经对当事人餐馆使用的红苕粉和玉兰笋进行抽样送检,红苕粉样品所测项目中铝和玉兰笋样品所测项目中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 GB 2760-2014 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2月24日采购了玉兰笋和红苕粉(两个品种统称:涉案食品原料)各10斤作为餐馆菜品原料,购价分别为35元/斤、6.5元/斤,购买金额合计415元。当事人采购涉案食品原料,没有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大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9:大安区市场监管局查办文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经查,2021年7月,当事人在自贡市大安区庙坝镇街摆摊经营品名为“金戈”、“美国伟哥”、“德国黑金刚”、“硬到底”等种类的保健食品或药品。在某赶场日,从一陌生人处通过现金支付的方式购进上述产品,并在场镇上摆摊销售,截止到2021年9月17日被大安局查获。经抽样送检,均检出了“西地那非”成分,含量为8.14g-32.9g/kg之间,且当事人不能提供有效的进货渠道及相关票据,存在主观行为。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大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案例10:富顺县市场监管局查办富顺县某保健用品经营部涉嫌经营有毒有害食品案

经查,当事人把从非正规渠道购进的“美国黄金伟哥”、“金枪不倒”等种类的保健食品摆放在店内进行销售。经对“美国黄金伟哥”、“金枪不倒”抽样送检,均检出了“西地那非”成分,含量分别为40.4g/kg、63.2g/kg,且当事人未取得相关经营许可资质,购进时未索取相关的合格证明或检验报告,也未如实记录相关信息,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存在主观行为。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富顺县市场监管局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来源:自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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