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西安市蓝田县人民政府网站发布的《食品违法案件公示(2021年9月)》,蓝田县市场监管局公示蓝田县银霞奶茶店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案(小餐饮)、蓝田县喜娜早餐店无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小餐饮)等7起案件信息。
填报单位:(盖章)蓝田县市场监管局 填报日期:2021年9月20日
序号 | 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案件来源 | 立案时间 | 自然人或组织名称 | 组织机构代码及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 履行情况 | 货值金额 | 处罚种类 及依据 | 罚没款 合(元) | 承办单位 | 结案时间 | 备注 |
1 | 蓝市监处罚〔2021〕 117号 | 蓝田县银霞奶茶店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案(小餐饮) | 投诉 | 2021年7月6日 | 周银霞 | 92610122MA6UTFX208 | 已完全履行 | 7元 | 违反了《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八项、符合《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二项、《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条第一款、依据《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 1、罚款5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7元。 | 蓝田县市场监管局城北市场监管所 | 2021年9月23日 | |
2 | 蓝市监处〔2021〕 124号 | 蓝田县喜娜早餐店无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小餐饮) | 日常监督检查 | 2021年8月26日 | 李喜娜 | 92610122MA6U98A696 | 已完全履行 | 80元 | 违反了《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符合《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项、《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条第一款、依据《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 1、罚款5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80元。 | 蓝田县市场监管局安村市场监管所 | 2021年9月22日 | |
3 | 蓝市监处〔2021〕 125号 | 蓝田县江湖串串店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小餐饮) | 日常监督检查 | 2021年7月8日 | 陈代小 | 91610122MAB0WJXM3K | 已完全履行 | 300元 | 违反了《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符合《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项、《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条第一款、依据《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 1、罚款5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300元。 | 蓝田县市场监管局三里镇市场监管所 | 2021年9月18日 | |
4 | 蓝市监处〔2021〕 127号 | 蓝田县南塘老王虾尾未经冷食类食品许可经营凉菜案(餐饮) | 日常监督检查 | 2021年7月8日 | 张银虎 | 92610122MA6WQ8UU7W | 已完全履行 | 800元 | 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 1、罚款5200元; | 蓝田县市场监管局三里镇市场监管所 | 2021年9月18日 | |
5 | 蓝市监处〔2021〕 120号 | 西安小满意餐饮食品有限公司未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生产) | 日常监督检查 | 2021年7月15日 | 刘先盛 | 610122757825434L | 已完全履行 | 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符合《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二项、《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 1、罚款15000元; | 蓝田县市场监管局华胥镇市场监管所 | 2021年9月23日 | ||
6 | 蓝市监处〔2021〕 123号 | 蓝田县聂家面包房未在预包装食品上标注相关信息案(小作坊) | 投诉 | 2021年8月18日 | 聂强华 | 92610122MA6UGJM983 | 已完全履行 | 违反了《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依据《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 1、没收面包物语28个;2、罚款2100元; | 蓝田县市场监管局城北市场监管所 | 2021年9月23日 | ||
7 | 蓝市监处〔2021〕 119号 | 蓝田县王锋鲜面店销售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规定的食品案(小作坊) | 举报 | 2021年5月24日 | 王锋 | 92610122MAB0LQYE3F | 已完全履行 | 190元 | 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符合《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项、《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九条第一款、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 1、罚款5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190元。 | 蓝田县市场监管局综合执法大队 | 2021年9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