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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思县硕沣木业有限公司未提供稽查所需单证逾期不改正案

2021-12-17 15:11:15 中国质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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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南宁海关网站发布关于上思县硕沣木业有限公司未提供稽查所需单证逾期不改正案的行政处罚信息。

东兴海关行政处罚案件公示信息报送表

填表时间:2021.12.9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东关缉违字〔2021〕0011号

执法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第七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案件名称

上思县硕沣木业有限公司未提供稽查所需单证逾期不改正案  

被处罚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

公司名称:上思县硕沣木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21MA5N6FAQ7C

法定代表人姓名:彭石敏

违法事实和理由

当事人上思县硕沣木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代理出口一批装修材料(瓷砖)及原料到越南,商品名称均为瓷砖,总净重2819080千克,申报总价40352714元,贸易方式边境小额,共申报了37票报关单。当事人上思县硕沣木业有限公司因之前未办理过进出口业务,未能妥善保管相关单证,以致于上述37票申报出口货物对应的国内购买合同、购货发票、出入库记录或货物运输记录、销售发票、对外收汇财务账簿、会计凭证等单证丢失。邕州海关稽查组经稽查发现该情况后于2021年7月8日制发《限期改正通知书》(邕关稽改(2021)202072010163号)责令其限期改正,但被稽查人上思县硕沣木业有限公司逾期未能改正。

当事人上思县硕沣木业有限公司作为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保管货物购买合同、购货发票、出入库记录或货物运输记录、销售发票、对外收汇财务账簿、会计凭证等单证,且经海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第七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

对上思县硕沣木业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

救济渠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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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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