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公告
广西南宁宏才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由本分局调查的你公司冒用任学举身份信息骗取公司设立登记许可一事,现已调查终结。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现将本分局拟作出行政许可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撤销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你公司于2013年5月16日设立,设立时向本分局提交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广西南宁宏才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章程》、《广西南宁宏才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任学举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2013年5月16日经本分局核准设立。2021年4月6日,任学举实名投诉你公司申请设立登记时递交的材料中“任学举”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有效期为2007年03月02日至2017年03月02日),因该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已遗失,任学举于2013年1月21日在安徽省颍上县公安局江店派出所补办身份证(有效期为2013年01月21日至2033年01月21日)使用至今。
经我检查人员对你公司登记住所实地核查,发现你公司已不在登记住所开展经营活动。调查期间,你公司及公司相关人员无法取得联系。本分局将你公司冒用任学举身份设立登记的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公示期内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
综上所述,你公司申请设立登记时冒用任学举身份证信息骗取公司设立登记,侵犯了任学举的合法权益。本分局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撤销2013年5月16日对广西南宁宏才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的设立登记许可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要求举行听证。
你公司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告知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宁俐、王源 联系电话:0771-3394109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2021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