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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公告(南宁市缘宝新型环保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2021-12-17 15:07:00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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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公告

南宁市缘宝新型环保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由本分局调查的你公司涉嫌冒用陶燕君身份信息骗取公司变更登记许可一事,现已调查终结。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现将本分局拟作出行政许可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撤销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你公司于2008年9月4日办理变更登记时向本分局提交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南宁市缘宝新型环保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南宁市缘宝新型环保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陶燕君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经本分局核准,将你公司股东由陈颜放、彭韶胜、陶哲宝变更为陶燕君、陈颜放、尹青峰,法定代表人由陶哲宝变更为尹青峰。

2021年9月,陶燕君实名投诉你公司申请变更登记时递交的材料中“陶燕君”的签名不是其本人所签,陶燕君提供了《广西科桂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2008年9月3日”《南宁市缘宝新型环保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南宁市缘宝新型环保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三份登记材料中的“陶燕君”签名字迹不是出自陶燕君的笔迹。

经我检查人员对你公司登记住所实地核查,发现你公司已不在登记住所开展经营活动。调查期间,你公司及公司相关人员无法取得联系。本分局将你公司冒用陶燕君身份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公示期内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

综上所述,你公司申请变更登记时伪造陶燕君签名骗取公司变更登记,侵犯了陶燕君的合法权益。本分局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撤销2008年9月4日对南宁市缘宝新型环保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作出的变更登记许可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要求举行听证。

你公司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告知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宁俐、王源        联系电话:0771-3394109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2021年12月10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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