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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1-12-17 15:04:21 中国质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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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广西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关于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梧市监处罚〔2021〕808号)。

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梧市监处罚〔2021〕808号

当事人: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579406244Q

营业场所: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59号地王国际商会中心5101、5102、5127、5128号

负责人:陆星浩

身份证件号码:450***************

2021年11月5日,本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执法人员依法到位于梧州市新兴二路130号大正峰景园9栋一单位202房的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梧州驻点进行电梯维护保养工作检查,发现当事人在电梯维护保养过程中涉嫌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开展电梯维护工作。本局于2021年11月15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在随机抽查检查的10台电梯维护保养档案中发现当事人在电梯维护保养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第一,未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以下简称《规则》)第五条第(三)项“制定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每半年至少针对本单位维保的不同类别(类型)电梯进行一次应急演练;”要求每半年至少针对本单位维保的不同类型的电梯进行一次应急演练;第二,未按照《规则》第五条第(六)项“建立每台电梯的维保记录,及时归入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并且至少保存4年;”;第三,未按照《规则》第五条第(八)项“对承担维保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与培训,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要求,组织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培训和考核记录存档备查;”制定安全教育与培训计划,无法提供培训记录相关资料;第四,未按照《规则》第九条“维保单位的质量检验(查)人员或者管理人员应当对电梯的维保质量进行不定期检查,并且进行记录。”开展电梯维保工作。

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时,当事人对上述检查存在的问题无异议。当事人未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开展电梯维护保养工作,导致电梯维护保养安全技术档案不完善、在用电梯资料不齐全、电梯的安全性能不能保证等问题。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现场笔录、现场照片;委托授权书、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负责人身份证、罗进金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提交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与维保项目签订的维保合同复印件;询问笔录;当事人提交任用书;当事人提交维保人员罗进金和黄斌两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复印件、罗进金和黄斌社保参保证明等相关资料。

2021年12月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梧市监罚告〔2021〕16-9号《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任何陈述、申辩,未申请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开展电梯维护保养工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及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的规定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本局对其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期间,积极主动配合调查,且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处30000元罚款。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包括其属下各储蓄所,户名:梧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20305301040012787)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梧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14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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