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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广东肇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1-12-17 15:03:54 中国质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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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广西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关于广东肇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梧市监处罚〔2021〕809号)。

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梧市监处罚〔2021〕809号

当事人:广东肇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068249975XE

住所:肇庆市端州区信安三路3号敏捷广场二期4座住宅楼及5号商业裙楼首、二层37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刘纪斌

身份证件号码:120***************

2021年10月19日,灏景玥城小区一业主经市级领导信箱投诉灏景玥城8号楼电梯质量问题严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本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10月26日依法到位于梧州市灏景玥城小区12号楼8号商铺的广东肇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梧州驻点进行电梯维护保养工作检查,发现当事人在维护保养过程中涉嫌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开展电梯维护保养工作。本局于2021年11月3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业主于2021年10月19日所投诉8号楼电梯质量问题严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一事。经现场核实,查看8号楼电梯自2018年1月份至2021年10月份的故障维修汇总情况表,是该电梯61感应器被粘住,已更换,暂未发现该电梯存在质量问题严重的情况。另外,在检查8号楼电梯和其余随机抽查的18台电梯维护保养档案中发现当事人在电梯维护保养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第一,未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电梯安全条例》第二十七条要求对维保电梯建立一梯一档保养档案。灏景玥城8号楼的电梯和其余随机抽查的18台电梯维护保养档案维保资料中,均未建立一梯一档,且只有电梯维护保养记录本;也未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以下简称《规则》)第五条第(六)项“建立每台电梯的维保记录,及时归入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并且至少保存4年;”要求做好电梯维保档案的归档与保存;第二,未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第五条第(三)项“制定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每半年至少针对本单位维保的不同类别(类型)电梯进行一次应急演练;”要求做到每半年至少针对本单位维保的不同类型的电梯进行一次应急演练;第三,未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第九条“维保单位的质量检验(查)人员或者管理人员应当对电梯的维保质量进行不定期检查,并且进行记录。”,当事人无法提供2020年以来电梯维保质量的不定期检查记录,且今年以来的不定期的电梯维保质量检查只有2021年7月26日灏景玥城5号楼与17号楼各一次的记录。

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时,当事人对上述检查存在问题无异议。当事人未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开展电梯维护保养工作,导致电梯维护保养安全技术档案不完善、在用电梯资料不齐全、电梯的安全性能不能保证等问题。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现场笔录、现场照片;委托授权书、广东肇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陈启满身份证复印件;广东肇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灏景玥城8号楼维保合同复印件;询问笔录;当事人提交四名维保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复印件、任命书复印件、梧州分公司人员名称及社保申报缴款个人明细;灏景玥城业主经市级领导信箱投诉证据提取单;当事人提交《关于灏景玥城8#楼(2台)电梯故障汇总、分析》复印件;当事人提交仅有2021年7月26日灏景玥城5号楼与17号楼各一次的电梯的维保质量不定期检查记录等相关资料。

2021年12月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梧市监罚告〔2021〕16-10号《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任何陈述、申辩,未申请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开展电梯维护保养工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及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的规定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本局对其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期间,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其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且当事人在本局进行检查后对存在的问题立即进行整改。本局拟给予当事人从轻幅度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处30000元罚款。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包括其属下各储蓄所,户名:梧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20305301040012787)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梧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14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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