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公告
海口综合保税区补购商城管理中心:
本局于2021年12月13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海市监处告〔2021〕457号),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内容是:你单位在海南e登记上登记的住所(海南省海口市保税区海口综合保税区联检大楼四楼A128)不是由海口市管委会提供,且经营者徐春英未租用海口市保税区海口综合保税区联检大 楼4楼A128室办公,属于提供虚假住所材料骗取注册登记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现责令你限期变更经营场所,并拟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告知书》(海市监处告〔2021〕457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刘亚兰、胡志强
联系电话:0898-66783105
联系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长滨三路9号市政府第二办公区17号楼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