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12月14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美兰国际机场分局关于海口美兰邹艳萍饮品店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海市监机处〔2021〕13号)。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美兰国际机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海市监机处〔2021〕13号
当事人:海口美兰邹艳萍饮品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2460108MA5T5QR37W
住所(住址):海口市美兰区灵山镇海榆大道9号绿地海南国际旅游城3F-05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邹艳萍
2021年10月21日,我分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依法对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灵山镇海榆大道9号绿地海南国际旅游城3F-05号查,发现该店没有消毒柜与其它用于消毒盛装直接入口餐用具的工具,也未能提供餐用具的消毒记录,我局当即立案并要求经营者邹艳萍接受进一步调查。
现已查明:至检查时,当事人的餐用具,盛装直接入口的容器使用前未消毒。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2021年10月21日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 :
2、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食品经营许可证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3、当事人的授权委托证明书一份,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一份,证明当事人与被委托人的关系。
4、 现场拍摄当事人的食品加工场所的相片2张,证明当事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
2021年11月5日,我区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海市监机处告〔2021〕1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的餐用具,盛装直接入口的容器使用前未消毒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饮具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之规定,属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得知其行为属违法后,主动配合我局调查,立即停止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其行为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七)、3、(1)” 之规定,属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和自由裁量理由,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日向海口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美兰国际机场分局
2021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