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12月14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美兰国际机场分局关于海口美兰东来餐饮店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海市监处〔2021〕6号)。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美兰国际机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海市监处〔2021〕6号
当事人:海口美兰东来餐饮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2469036MAA90U9N0X
住所(住址):海口市美兰区演丰镇振兴路52号一楼铺面1-1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李云山
2021年10月25日,我分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依法对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演丰镇振兴路52号一楼铺面1-1号查,发现该店经营者李云山未依法佩戴健康证从事给消费者上菜、端饭的工作,同时也未能提供有效的健康证,我局当即立案并要求经营者李云山接受进一步调查。
现已查明:该店经营者李云山至检查的当天从事给消费者上菜、端饭等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在我局检查的当天还没有办理从事餐饮卫生的健康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2021年10月25日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
2、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食品经营许可证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3、 现场拍摄当事人的食品从业人员未佩戴健康证的相片1张,证明当事人的食品从业人员在没有餐饮卫生健康证时,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餐饮服务经营的工作。
2021年11月3日,我区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海市监处告〔2021〕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的食品从业人员在没有餐饮卫生健康证时,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餐饮服务经营工作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之规定,属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得知其行为属违法后,主动配合我局调查,立即停止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其行为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七)、3、(1)” 之规定,属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和自由裁量理由,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日向海口市人民政府或者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美兰区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海口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美兰国际机场分局
2021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