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日前,嘉兴海关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杭嘉关缉违字[2021]10号),涉及嘉兴市利富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嘉兴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杭嘉关缉违字[2021]10号
当事人:嘉兴市利富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澉浦镇长墙山工业园区
当事人于2020年12月28日在310120201019897747号报关单项下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再生黄铜(混合黄铜)20390千克、申报总价68714美元、申报过程中报关单栏目中的“特殊关系确认”申报为“否”;当事人于2021年5月31日在310420211049944549报关单项下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再生黄铜(混合黄铜)27530千克、申报总价135998.2美元,申报过程中报关单栏目中的“特殊关系确认”申报为“否”。经查,当事人与该两票报关单项下货物境外发货人LIFETONY LIMITED的控股股东、法定代表人均为刘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两者存在特殊关系。当事人的行为已经构成在进口申报过程中报关单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申报不实。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境外供应商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香港公司商业登记证复印件、查问笔录及企业情况说明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进口货物价格申报不实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所列之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因当事人在海关调查期间积极配合海关调查且认错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13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第六十七、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