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杭州萧山机场海关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杭机关缉违字[2021]027号),涉及吉安市井开区昶汇贸易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杭州萧山机场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杭机关缉违字[2021]027号
当事人:吉安市井开区昶汇贸易有限公司,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彭兰秀;
地址:江西省吉安市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山村委会。
2021年7月5日,当事人作为收发货人委托浙江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向杭州萧山机场海关快件申报出口一票货物,报关单号为291620219400304849,总运单号为36981459173,分运单号为SF1127382280613,申报品名为“陶瓷碗”,货值人民币1000元。萧山机场海关快件监管部门经查验发现,当事人实际出口货物为陶瓷碗两件,根据外包装及外形判断疑为文物。经浙江省文物鉴定站鉴定,其中一件为清代“青花海水龙纹缸”,属禁止出境的一般文物;另一件为现代仿制品。经杭州中诚健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价格评估,上述涉案清代“青花海水龙纹缸”价值人民币21000元。
以上事实有文物鉴定评估报告、价格评估报告书、查验记录单、查问笔录、情况说明、报关单及随附单证、身份证明等为证。
当事人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出口国家禁止出口货物,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三条所列的违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05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