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11月29日,上海海关网站发布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关于陕西航空电气有限责任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浦机关缉违字[2021] 0257号)。
信息显示,当事人陕西航空电气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上海亚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4日向海关申报进口一般贸易项下货物一票,其中第4项申报为直流接触器70个,商品编号为85369011(相对应关税率0),总价CIF29687.50欧元;第5、第6项分别申报为交流接触器15个及交流接触器30个,商品编号均为85369011,总价分别为CIF29487.50欧元及CIF22287.50欧元,报关单号223320191001237073。经海关核查发现,上述进口货物的商品编号均应为85364110(相对应关税率10%),与申报不符。
当事人委托上海亚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5日向海关申报进口一般贸易项下货物一票,其中第4项申报为直流接触器70个,商品编号为85369011(相对应关税率0),总价FOB29687.50欧元;第5、第6项分别申报为交流接触器15个及交流接触器30个,商品编号均为85369011,总价分别为FOB29487.50欧元及FOB22287.50欧元,报关单号223320201000047249。经海关核查发现,上述进口货物的商品编号均应为85364110(相对应关税率10%),与申报不符。
经海关核定,上述两票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共计人民币1282932元,应纳税款共计人民币311752.48元,当事人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144971.32元。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根据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87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不服本处罚决定的,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海关(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院起诉。
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