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消息,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8月5日对上海美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使用未按规定申请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并于近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沪市监宝处〔2021〕132021001489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 | 单位 | 名称 | 上海美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310113000679040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何秀珍 | ||
违法行为类型 | 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5.0300万元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1-11-16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除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外,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当事人使用未经强制检定的电子秤案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除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该台电子计价秤外,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
以上罚款合计伍万零叁佰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