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11月24日,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开表。涉及绵阳一和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售劣药参鹿补虚胶囊案。
行政相对人名称 | 绵阳一和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组织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07035676289318 |
法定代表人 | 刘召厚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川药监罚决〔2021〕2030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销售劣药参鹿补虚胶囊 |
违法事实 | 2018年9月11日,行政相对人购进药品参鹿补虚胶囊200盒,购进金额1120.00元。该药品经抽样检验,按劣药论处。截至2019年12月28日,劣药参鹿补虚胶囊已全部销售,销售所得1159.00元,销售利润39.00元。行政相对人销售劣药参鹿补虚胶囊的行为,符合《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订)第七十五条“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的情形。销售劣药参鹿补虚胶囊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
处罚依据 | 依据《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七十四条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订)第七十五条之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
处罚内容 | 没收销售劣药参鹿补虚胶囊的违法所得39.00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0039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年11月16日 |
处罚机关 |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510000MB1808933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