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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海关关于琦鸿(上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1-11-16 10:46:38 中国质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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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上海海关网站发布上海浦东海关关于琦鸿(上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浦东关检罚字〔2021〕001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东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浦东关检罚字〔2021〕0010号

琦鸿(上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桂鹏,联系地址:上海市青浦区白鹤镇西元村541号,联系电话:152********

当事人于2019年6月30日至2020年11月2日期间,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发泡剂(成分为偶氮二甲酰胺100%),报关单为:222920190002348744、222920190003160931、222920190003394958、222920200003773818,涉案货物价值人民币53273.77元。上述货物均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内商品。 经查,上述货物均没有按危险化学品申报,均未向海关报检,违法所得人民币3118元。当事人上述行为,已构成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规定之行为。

以上行为有当事人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情况说明、查问笔录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科处罚款人民币6600元整;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118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印章)

2021年10月12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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