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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海关关于上海嘉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1-11-16 10:46:06 中国质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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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上海海关网站发布上海浦东海关关于上海嘉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浦东关检罚字〔2021〕000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东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浦东关检罚字〔2021〕0009号

上海嘉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李晔,联系地址:上海市沪太路1111号静安大融城7号楼608室,联系电话:136********

当事人于2021年7月15日向海关申报进口一批货物(海关编号:221020211000186972),品名:二乙烯三胺,HS编码2921290090,原产地日本,货值39520美元,经海关查验,发现该批进口货物存在以下问题:该批货物属于件装危险化学品,而企业申报货物属性为非危险化学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当事人对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不予报检,逃避进口商品检验,存在违法行为。

以上行为有当事人报关单及相关报关资料、海关查验记录单、查问笔录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38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六、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印章)

2021年9月17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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