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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湾海关发布对联合利丰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圳关缉复决字〔2021〕0016号】

2021-11-11 17:31:27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深圳湾海关发布对联合利丰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圳关缉复决字〔2021〕00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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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湾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圳关缉复决字〔2021〕0016号

联合利丰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黄俊武,企业海关编码:4453066579,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深南中路北中航路西世纪汇广场办公楼1601、1801。

2021年4月8号,当事人委托司机驾驶车辆粤ZGZ24港持编号5100556228880《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出境载货清单》(一车多单)及编号53452021045017095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货物一批。经深圳湾海关查验,发现编号534520210450170954报关单申报出口货物地面清扫机用核心板2000个实际未出口,该批货物申报出口价格为72.2万美元。以上申报不实行为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2021年7月5日,当事人收到“圳关缉告字【2021】004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湾海关行政处罚告知单》;2021年7月5日,当事人提交听证申请书;经听证复核程序,依法撤销“圳关缉告字【2021】004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湾海关行政处罚告知单》并重新告知。

以上行为有《深圳湾海关检查(查验)记录表》、《海关进出境人工查验记录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查问笔录》、增值税发票、照片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2017修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5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21年11月04日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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