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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湾海关发布对冠宇运通(香港)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圳关缉决字〔2021〕0070号 】

2021-11-11 17:30:19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深圳湾海关发布对冠宇运通(香港)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圳关缉决字〔2021〕007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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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湾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圳关缉决字〔2021〕0070号

冠宇运通(香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储康宁,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路福华新村12栋101。

2021年7月9日,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委托深圳市威士达报关有限公司向深圳湾海关申报进口导向基座2套(报关单号534520211450236794)534520211450236794),该批货物是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向境外企业采购,由当事人冠宇运通( 香港)有限公司负责入境运输。2021年7月13日,当事人冠宇运通( 香港)有限公司委托司机魏宗强驾驶粤ZFN85港车(所载货物超宽)、 司机张健文驾驶粤ZGG50港车,持报关单534520211450236794(一单两车)经深圳湾口岸入境,两车从深圳湾口岸入境货运前置作业区经深圳湾口岸管理处行政通道闸口、深圳湾出入境边防检查站闸口进入消防一道,在消防一道由南向北行驶(入境方向)时被海关巡查关员发现。经查,整个车辆从消防通道入境过程未向海关申请。7月14日,现场科室凭报关单534520211450236794对粤ZFN85港、粤ZGG50港车所载货物进行彻底查验,实际货物与报关单申报相符。经查,因当事人冠宇运通( 香港)有限公司未及时向海关提交超宽车道申请导致上述行为发生。以上行为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

以上行为有《案件线索移交表》、《深圳湾海关检查(查验)记录表》、《查获经过》、《抓获经过》、《报关单》、《查问笔录》以及当事人冠宇运通( 香港)有限公司及相关企业提供材料等为证。

依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予以警告;

2、科处罚款人民币2.5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21年11月03日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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