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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东城物资供销公司等8户吊销企业名单公布

2021-11-10 10:40:31 十堰市市场监管局网站

十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公告

十堰市东城物资供销公司等8户企业(详细名单见附件,以下简称当事人)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一年以上,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二十二条“企业法人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满6个月尚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满1年的,视同歇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三)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九)不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并可追究企业主管部门的责任。......”之规定。本局于2021年6月15日在十堰市人民政府网通知公告栏发布了《十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公告》,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听证申请。

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吊销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本处罚决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十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当事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其经营资格终止,当事人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门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特此公告。

附件:十堰市东城物资供销公司等8户吊销企业名单

十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4日

附件

十堰市东城物资供销公司等8户吊销企业名单

序号

企业名称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经营场所

法定

代表人

处罚决定书文号

1

十堰市东城物资供销公司

420382000003204

白浪中观

袁华林

[2021]18-1

2

十堰安远汽车改装厂

420382000004109

白浪中路121号

冯忠芳

[2021]18-2

3

十堰市雅达汽车零部件厂

420382000002390

白浪路8号

刘德道

[2021]18-3

4

十堰新雅实业有限公司物资公司

420382000003028

白浪路155号

李金山

[2021]18-4

5

十堰市邮电局白浪分局

420382000005584

白浪

曾代儒

[2021]18-5

6

十堰市汽车油箱厂劳动服务公司鄂川饭店

420382000004166

白浪中观

程尚荣

[2021]18-6

7

十堰市盛兴贸易实业公司木材加工厂

420382000006608


王启锐

[2021]18-7

8

十堰市邮电局马路邮电所

420382000005592

白浪路五0厂门口

莫本达

[2021]18-8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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