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期,大鹏海关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鹏关缉决字(维)〔2021〕0005号),涉及深圳市美亚美时装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鹏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鹏关缉决字(维)〔2021〕0005号)
深圳市美亚美时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祝卫国
2020年10月23日,当事人委托深圳市昌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持报关单:1、531620200161907132;2、531620200161906947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报关单531620200161907132出口:1、男上衣(商品编码:6203320090)3264件,棉+化纤;2、女上衣(商品编码:6204320090)360件,棉+化纤;3、男装裤(商品编码:6203429090)6380条,棉+化纤。报关单531620200161906947出口:男上衣(商品编码:6103320000)4990件,棉+化纤,针织。2020年10月28日,经大鹏海关查验发现,报关单531620200161907132实际出口:1、男上衣(商品编码:6203330000)2264件,化纤制;2、女上衣(商品编码:6204330000)360件,化纤制;3、男装裤(商品编码:6203429090)6380条,棉+化纤。未申报货物:男上衣(商品编码:621040000)1000件,PU制,净重430千克。报关单531620200161906947实际出口:男上衣(商品编码:6203330000)4990件,化纤制,梭织。
当事人对鹏关缉告字【2021】0040号《行政处罚告知单》的拟处罚决定有异议,提出申辩。我关经复核认为,当事人的申辩理由不成立。
以上行为有检查(查验)记录表、当事人陈述、报关单及相关单证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2.1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21年0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