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民生>>执法>>

大鹏海关发布对宿松县春雨服饰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1-11-08 15:20:33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期,大鹏海关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鹏关缉违字(复)〔2021〕0037号),涉及宿松县春雨服饰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鹏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鹏关缉违字(复)〔2021〕0037号)

宿松县春雨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石春霞

2021年05月07日,当事人委托深圳市溯通报关物流有限公司持报关单531620210160880820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一次性可视口罩(非医用)475000个。2021年05月26日,经大鹏海关查验取样送检,鉴定是否为医用。根据深圳海关工业品检测技术中心检测报告540221121003403,检测结果为:医用。根据深圳海关工业品检测技术中心检测报告2112000360(检测依据:医用口罩材料性能规范ASTMF2100-2019),检测结果:合格。当事人对鹏关缉告字【2021】0094号《行政处罚告知单》有异议,提出申辩。我关经复核认为,当事人的申辩理由予以采纳,撤销原《行政处罚告知单》。  

以上行为有《检查(查验)记录表》、当事人陈述报告、报关单证、检验报告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21年08月20日

(责任编辑:八雨)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警惕“双十一”推销信息扰民

  •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市场监管局开展流 ...

  • 第四届进博会食品和农产品展区的“智 ...

  • 第四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于2021 ...

  • 第七十九期 方一苍:从飞机专家到防 ...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