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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长德电子有限公司被海关罚款10.4万元

2021-11-08 15:18:46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期,大鹏海关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鹏关缉违字〔2021〕0065号),涉及深圳市长德电子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鹏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鹏关缉违字〔2021〕0065号)

深圳市长德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李良文

2021年04月09日,当事人委托深圳市速锐报关有限公司持报关单531620210160667448,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主板”/未装有机械元件或电气元件|CM127-MB(AHD)型(商品编号8534009000),数量:7500块。2021年04月13日,经大鹏海关查验,实际出口货物为“主板”/装有机械元件或电气元件|无型号,数量:7500块,商品编号应为8542311190,与申报不符。

以上行为有检查(查验)记录表、报关单、当事人陈述及相关单证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0.4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21年08月19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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