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莲塘海关发布关于惠州市天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莲关检罚字【2021】003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莲塘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莲关检罚字【2021】0030号
惠州市天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祖三,地址: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道白云一路区口岸办惠阳进出境货运车辆检车场内;
2021年10月9日,当事人2021年10月9日,惠州市天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持5100555441083号出境载货清单,委托粤ZHE36港车,以跨境电商方式经莲塘口岸申报出口货物一批,获控查验。经查验发现未向海关申报的以下货物:食用油90千克、饮料410千克、牛奶392千克、饮用水160千克、大米250千克、面粉70千克、啤酒35千克,上述货物均属于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未向海关报检。其余未见异常。上述行为已违反法定检验商品出口的海关监管规定。
以上行为有《检查(查验)记录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陈述报告》、现场照片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3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21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