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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浙江温州2家电动自行车经销商被立案

2021-10-31 18:33:47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10月20日,“浙江e行在线”系统正式上线。该系统从生产、销售、登记、骑行、充停、维修、回收七个环节入手,构建混合编码、标配销售、合体登记、文明骑行、规范充停、诚信维修、闭环回收七大核心应用场景,打通了公安、消防、环保、交通、住建等10多个系统,集成了22项业务,汇集了上千万条数据,实现电动自行车全生命周期的全链条闭环管理。

温州市已开启电动自行车综合治理集成改革集中攻坚,全力推进“浙江e行在线”数字化平台应用步伐。

为推进“浙江e行在线”数字化平台,温州市第一时间制定方案,实行工作专班专干,健全合力推进机制。

连日来,温州市全面开展摸排核查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的生产、销售、维修单位信息,做到底数清、数据准、情况明,形成完整的排查情况汇总表,并指导相关单位注册上线。针对电动自行车综合治理集成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基层在推进工作中可能存在政策掌握不全面、系统应用不熟悉等困难,以及生产企业、经销单位可能存在的不理解、不支持、不配合等情况,第一时间进行沟通协调,邀请省局技术专家利用腾讯会议APP,开展“云培训”,推动“不见面”“云交流”,组织辖区内生产、销售、维修、回收企业开展培训,发放《电动自行车管理宣传手册》,指导销售、维修单位通过“浙江e行在线”微信小程序注册账号并落实改革要求。

结合此次集成改革,市市场监管行政执法队组织开展电动自行车专项执法行动,召集市本级与鹿城、瓯海、龙湾等地执法力量开展联合突击检查,出动执法人员65人次,检查电动自行车经销企业11家,从严从快立案2起。此次立案的两起案件中,2家电动自行车经销企业的待销售产品,经温州市质量技术检测科学研究院检验,其中“整车质量、尺寸限值”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温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予以立案。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据介绍,今年以来市市场监管部门开展流通领域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共63批次,发现11批次不合格产品,均已对销售不合格产品企业开展后续处理,并追溯相关生产企业责任。市市场监管局将继续加大对非法非标电动自行车的打击力度,严厉查处违法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和未获得3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以及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从源头上防范有安全隐患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广大市民群众如有发现违法线索,请拨打12345政务服务热线投诉举报。

温州市电动自行车综合治理集成改革工作专班办公室温馨提醒各电动自行车、蓄电池生产经营单位销售单位,广大消费者:

1.10月31日前,全市电动自行车销售单位必须通过“浙江e行在线”平台对所有库存车、电池完成“浙品码”赋码。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电动自行车综合治理集成改革的工作部署,自11月1日起,无码车辆将不得销售。

2.网购车辆及标配电池也需赋“浙品码”后才能上牌,请购买时与商家确认是否已赋码。

由此给您造成的不便,敬请谅解。

(来源:温州市场监管)

(责任编辑:莳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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