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文锦渡海关发布关于曲靖开发区泽裕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关检罚字〔2021〕011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锦渡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关检罚字〔2021〕0116号
曲靖开发区泽裕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詹志强,联系地址:云南省曲靖市翠峰路绅园大厦1616-1号
2021年9月20日,当事人委托深圳市文柏瑞报关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货物一批,由粤ZHH77港货车承载出境,集报单为53202021E000139507。9月21日,经查验发现异常,情况如下:申报货物未见异常;发现未申报货物柿子240千克,杂粮60千克,哈密瓜100千克,奇异果15千克,木瓜50千克,椰子10千克,枣30千克,苹果60千克,灯笼果60千克,石榴120千克,芒果80千克。当事人出口的上述柿子、杂粮、哈密瓜、奇异果、木瓜、椰子、枣、苹果、灯笼果、石榴共10项法定检验货物未向海关报检,经核,涉案货值为人民币7640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以上行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锦渡海关检查(查验)记录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集中申报清单》、陈述报告、现场照片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1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21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