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民生>>执法>>

文锦渡海关发布关于曲靖开发区泽裕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关检罚字〔2021〕0116号

2021-11-01 11:10:15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文锦渡海关发布关于曲靖开发区泽裕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关检罚字〔2021〕0116号。

1635662743(1).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锦渡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关检罚字〔2021〕0116号

曲靖开发区泽裕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詹志强,联系地址:云南省曲靖市翠峰路绅园大厦1616-1号

2021年9月20日,当事人委托深圳市文柏瑞报关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货物一批,由粤ZHH77港货车承载出境,集报单为53202021E000139507。9月21日,经查验发现异常,情况如下:申报货物未见异常;发现未申报货物柿子240千克,杂粮60千克,哈密瓜100千克,奇异果15千克,木瓜50千克,椰子10千克,枣30千克,苹果60千克,灯笼果60千克,石榴120千克,芒果80千克。当事人出口的上述柿子、杂粮、哈密瓜、奇异果、木瓜、椰子、枣、苹果、灯笼果、石榴共10项法定检验货物未向海关报检,经核,涉案货值为人民币7640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以上行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锦渡海关检查(查验)记录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集中申报清单》、陈述报告、现场照片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1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21年10月27日

(责任编辑:王海琳)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如何三分钟还原地道鸭血粉丝?与店里 ...

  • 云南省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2021年 ...

  • 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市场监管局在全区 ...

  • 安乐“查”饭丨带你乐游广州,食得安 ...

  •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积极规划建设中 ...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