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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康德乐荷城大药房有限公司中里店销售超过保质期的保健食品案

2021-11-01 11:06:46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近日,广西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广西康德乐荷城大药房有限公司中里店销售超过保质期的保健食品案的行政处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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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广西康德乐荷城大药房有限公司中里店销售超过保质期的保健食品案

2021年7月14日,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位于贵港市港北区中里乡中里街(廖志坚房屋)的广西康得乐荷城大药房有限公司中里店进行监督检查,在该店委托代理人陆军力的陪同下进行了现场检查,陆军力现场出示了有效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该店保健食品类销售玻璃货架内第三层摆放有2盒待售的保健食品“北方经开牌北芪口服液”,上述2盒“北方经开牌北芪口服液”盒身标示有“【主要原料】黄芪、蜂王浆、蜂蜜、山梨酸、【保健功能】增强免疫力、【食品生产许可证】SC10622042202158、【生产日期】2019/07/10、【生产批号】20190702、【保质期】24个月、【生产企业】企业名称:长春北方经开保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地址:渭津镇帽山大街66号”等内容,上述2盒保健食品均于2021年7月10日超过保质期限。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保健食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同时送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贵市监食扣〔2021〕220号)。

经初步核查,该店销售超过保质期保健食品“北方经开牌北芪口服液”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有关“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为查清事实,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的第一款规定,我局于2021年7月14日予以立案调查。

具体处罚详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贵市监食处罚〔2021〕220号

当事人: 广西康得乐荷城大药房有限公司中里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场所:贵港市港北区中里乡中里街(廖志坚房屋)

经营者:戴榕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1年7月14日,我局对位于贵港市港北区中里乡中里街(廖志坚房屋)的广西康得乐荷城大药房有限公司中里店进行监督检查,在你店委托代理人陆军力的陪同下进行了现场检查,陆军力现场出示了有效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你店保健食品类销售玻璃货架内第三层摆放有2盒待售的保健食品“北方经开牌北芪口服液”,上述2盒“北方经开牌北芪口服液”盒身标示有“【主要原料】黄芪、蜂王浆、蜂蜜、山梨酸、【保健功能】增强免疫力、【食品生产许可证】SC10622042202158、【生产日期】2019/07/10、【生产批号】20190702、【保质期】24个月、【生产企业】企业名称:长春北方经开保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地址:渭津镇帽山大街66号”等内容,上述2盒保健食品均于2021年7月10日超过保质期限。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保健食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同时送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贵市监食扣〔2021〕220号)。

经初步核查,你店销售超过保质期保健食品“北方经开牌北芪口服液”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有关“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为查清事实,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的第一款规定,我局于2021年7月14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查明,你店于2020年4月28日从广西康得乐荷城大药房有限公司以17元/盒的价格购进了10盒上述批次“北方经开牌北芪口服液”,在2020年5月6日-2020年10月2日期间以19元/盒的价格共销售了8盒,剩余2盒于2021年7月10日超过保质期后直至案发仍摆架销售。上述超过保质期限的2盒“北方经开牌北芪口服液”,按销售价格19元/盒计算货值金额为38元,超过保质期后尚未对外销,违法所得为0元。

你店在购进上述批次保健食品时,已经查验并索取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产品合格检验报告,你店提供了购进上述批次保健食品的购进单据《广西康得乐荷城大药房有限公司配送单》和涉案保健食品销售记录。

案件事实:

你店销售超过保质期的保健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法认定货值金额为38元,违法所得为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你店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14508020097770)复印件各1份,负责人戴榕、质量负责人陆军力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你店对陆军力《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店具有适格的经营主体资格。

2.2021年7月14日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拍照并制作的照片5张;7月19日对陆军力的《询问笔录》1份;《零售统计报表》电脑打印件1份。证明你店销售超过保质期的保健食品的客观事实及销售情况。

3.《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贵市监食扣〔2021〕220号)、《财物清单》(贵市监食扣〔2021〕220号)、《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贵市监食限〔2021〕220号)、《送达回证》各1份;《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贵市监延强〔2021〕220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证据保存、采取扣押措施及告知等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程序规定。

4.你店购进涉案保健食品的购货凭证单据《广西康得乐荷城大药房有限公司配送单》、涉案保健食品的供应商“广西康得乐荷城大药房有限公司”“广西金银花医药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涉案保健食品《检验报告单》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店采购涉案保健食品时查验索取供货商的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它合格证明的客观事实。

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有两人以上并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表明了身份说明来意,在你店质量负责人陆军力陪同下进行;在案件询问调查时亦是由两名执法人员负责询问,符合法律程序。你店质量负责人陆军力在相关执法文书及相关证据材料上签字确认。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复核以及采纳情况和理由:

我局于2021年9月15日将《行政处罚告知书》(贵市监食告〔2021〕220号)送达你店,你店于2021年9月18日向我局提交《听证申请书》,我局于2021年10月15日按规定举行听证,你店认为:涉案的2盒保健食品在超出保质期后并未实际销售,是因店里管理不到位未能及时将其下架,无主观故意行为。你店恳请充分听取听证意见,请求减轻对你店的行政处罚。听证后我局于2021年10月22日出具听证意见:你店销售超过保质期的保健食品违法行为的处理:你店销售超过保质期的保健食品的数量、货值较小,过期的保健食品没有实质销售出去,社会的危害后果较小,并且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相关规定,可以减轻处罚,即处: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保健食品共计2盒,货值38元;2.罚款人民币3000元,上缴国库。

处理意见及依据:

你店销售超过保质期的保健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法认定货值金额为38元,违法所得为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鉴于你店销售超过保质期的保健食品的数量、货值较小,过期的保健食品没有实质销售出去,社会的危害后果较小,并且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决定责令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你店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保健食品共计2盒,货值38元;

2.罚款人民币3000元,上缴国库。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财务科(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荷城路1289号,贵港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203室)领取《缴款书》,并持《缴款书》到相关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贵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27日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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