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民生>>执法>>

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曝光价格违法行为典型案例(第三批)

2021-10-29 22:44:02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期兰州市部分地区发生疫情后,全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强粮油肉菜等生活必需品市场价格监管,从快从严从重查处了一批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等价格违法行为案件,有效遏制和杜绝价格违法行为的发生,维护了市场价格秩序。根据全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案件查办情况,现公开曝光违反明码标价规定价格违法行为的典型案件。

案例一

2021年10月26日,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城关区雁南路1290号天庆家园某便利店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毕某在未标明价格的情况下,将部分蔬菜进行销售的事实。当事人未明码标价进行部分蔬菜销售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责令立即改正价格违法行为,并拟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21年10月25日,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城关区南面滩社区85号某商店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张某在未标明价格的情况下,将蔬菜及预包装食品进行销售的事实。当事人未明码标价进行蔬菜及预包装食品销售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责令立即改正价格违法行为,并拟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2021年10月27日,兰州市城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城关区甘南路某农产品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部分蔬菜在未按规定标明价格的情况下,将蔬菜进行销售的事实。当事人未明码标价进行蔬菜销售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兰州市城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责令立即改正价格违法行为,并拟处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2021年10月27日,兰州市城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城关区一只船南街某贸易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部分蔬菜在未按规定标明价格的情况下,将蔬菜进行销售的事实。当事人未明码标价进行蔬菜销售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城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责令立即改正价格违法行为,并拟处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2021年10月24日,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城关区雁滩路基业豪庭某果蔬店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情况下,将蔬菜及预包装食品进行销售的事实。当事人未明码标价进行蔬菜及预包装食品销售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责令立即改正价格违法行为,并拟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2021年10月24日,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安宁某便利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刘某在未标明价格的情况下,将蔬菜白萝卜、胡萝卜进行销售的事实。当事人未明码标价进行蔬菜白萝卜、胡萝卜销售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责令立即改正价格违法行为,并拟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

2021年10月24日,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七里河区建兰路街道火星街建兴肉菜市场西区60号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周某在未标明价格的情况下,将生鲜大肉进行销售的事实。当事人未明码标价进行生鲜大肉销售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责令立即改正价格违法行为,并拟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

2021年10月24日,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七里河区建兰路街道火星街建兴肉菜市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闵某在未标明价格的情况下,将蔬菜进行销售的事实。当事人未明码标价进行蔬菜销售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责令立即改正价格违法行为,并拟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

2021年10月24日,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七里河区建兰路街道火星街建兴肉菜市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王某在未标明价格的情况下,将蔬菜进行销售的事实。当事人未明码标价进行蔬菜销售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责令立即改正价格违法行为,并拟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

2021年10月24日,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七里河区建工中街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张某在未标明价格的情况下,将蔬菜进行销售的事实。当事人未明码标价进行蔬菜销售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责令立即改正价格违法行为,并拟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来源: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王海琳)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如何三分钟还原地道鸭血粉丝?与店里 ...

  • 云南省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2021年 ...

  • 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市场监管局在全区 ...

  • 安乐“查”饭丨带你乐游广州,食得安 ...

  •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积极规划建设中 ...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