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年来,各地电动自行车充电事故频发,安全隐患不容忽视。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管局依照市场监管职责以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产品生产、销售、维修主体为重点,坚持问题导向,持续加大违法违规案件查处力度,查处了一批电动自行车领域的违法案件。
为强化警示教育作用,选取了部分案例进行分析,希望广大生产经营者引以为戒,牢固树立守法经营意识,不断净化辖区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市场秩序。
案例1.某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虚假宣传案。某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在其官网中宣称车辆合格证记载的续航里程为检测机构测试所得出的续航数据。经调查,当事人车辆续航里程为内部实验室的自测结果,不具备权威性。续航里程数值为消费者购买重要参考数值,该行为容易造成消费者误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虚假宣传行为。2021年4月6日昌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3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北京某经营部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动力装置驱动的三轮车案。2020年11月北京某经营部购进某型号动力装置驱动三轮车2辆并在其经营场所进行销售,未曾售出。经调查,上述2辆动力装置驱动的三轮车为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动力装置驱动的三轮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及《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2021年4月27日昌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上述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非法财物、罚款16800元、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案例3.某中心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案。2018年9月16日某中心销售的某品牌3款电动自行车及某型号电动车充电器,在随机质量检验中结果判定不合格,该销售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属于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产品的行为。2019年1月18日昌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责令停止销售,作出没收1只备样封存电动自行车充电器和2辆备样封存电动自行车、罚款29040元、没收违法所得215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4.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案。2018年9月12日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2款某品牌电动自行车在随机质量检验中结果判定不合格。该销售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属于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行为。2019年1月21日昌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责令停止销售,作出罚款60800元没收违法所得16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5.某商店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案。2021年3月25日某商店销售的某品牌电动自行车在监督抽查中检验不合格。该销售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属于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行为。2021年5月28日昌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责令停止销售,作出没收非法财物、罚款10500元、没收违法所得201元的行政处罚。
通过以上5起案例,广大生产经营者要以案为鉴,坚持诚实守信经营,严格执行产品出厂检验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得改装电动自行车,不得违规改装蓄电池,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发现售出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时要按规定采取维修、换货、退货、赔偿损失等措施,产品存在缺陷的应依法实施召回,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来源:昌平市场监管 供稿单位:昌平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