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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题整治网络餐饮脏乱差 福建省泉州市市场监管部门在行动

2021-10-29 18:01:00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今年5月以来,福建省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坚持“线上线下一致性监管”的原则,聚焦群众点题的“整治脏乱差店家入驻外卖平台问题,强化外卖商家审核监管”相关诉求,严肃查处网络餐饮服务违法行为,大力推进整治行动深入开展。

截至目前,泉州市共针对美团及饿了么等主流外卖平台开展数据监测36.17万家次,监测出问题线索5623条,平台入网餐饮单位证照公示率提升至98.75%,证照合规率提升至98.52%;处理投诉举报540件;开展监督抽检1601批次,检出不合格食品29批次;立案处罚80余起,罚没款23.895万元。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发动社会共同参与监管,对违法违规经营者形成有力震慑,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五大典型案例。

案例1 

经营场所脏乱、从业人员没有健康证

晋江市梅岭文能餐馆

(巡辣湘菜·大闸蟹·小龙虾·田鸡……)

2021年7月15日,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发现晋江市梅岭文能餐馆(线上商户名称为:巡辣湘菜·大闸蟹·小龙虾·田鸡……)经营场所厨房操作间垃圾桶未加盖,厨房墙面严重霉斑、污垢,厨房门窗、天花板破损。一名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员工未办理健康证,经责令改正后当事人仍拒不改正。

商家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三项规定,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25000元。

案例2 

制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饮料

石狮市蔡海燕小吃店

(松枝记狮城广场店)

2021年6月30日,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石狮市蔡海燕小吃店(线上商户名称为:松枝记狮城广场店)制售的饮料暴打渣男绿(批次:2021年6月30日)进行线上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商家制售的该批次饮料暴打渣男绿日落黄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不得使用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石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商家加工制作该批次暴打渣男绿过程中未添加日落黄,其用于加工制作该批次暴打渣男绿的食品原料標绿奶茶粉经抽样检验,日落黄项目实测值为0.18g/kg,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商家制售该批次暴打渣男绿日落黄项目抽检不合格为食品原料標绿奶茶粉带入导致。商家采购上述食品原料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检验合格证明文件。

该商家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检验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1.对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30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2.对在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检验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案例3 

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案

南安市水头车海月烤肉店

(高丽苑韩国料理店)

2021年5月18日,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南安市水头车海月烤肉店(线上商户名称为高丽苑韩国料理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商家经营使用的辛拉面(香菇牛肉面)已经超过保质期限,且无法提供供货商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商家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且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警告,没收涉案辛拉面(香菇牛肉面)48包,没收违法所得84元并处罚款50000元。

案例4 

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案

永春县罗森米亚蛋糕店

(罗森米亚)

2021年8月17日,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整治网络餐饮“脏乱差”现象专项行动中,检查发现永春县罗森米亚蛋糕店(线上商户名称为罗森米亚)存在“加工区卫生不整洁,加工区内垃圾桶未加盖,工作人员着装不规范,裱花间没有专用,加工区和食品仓库不分”等问题,随即下达当场处罚决定书和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永春县罗森米亚蛋糕店限期改正问题。

2021年8月26日,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进行“回头看”检查,发现商家未对“加工区卫生不整洁,地板和机器板面上积污,工作人员着装不规范”等问题进行整改,商家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罚款5000元。

案例5 

餐饮服务从业人员未按规定佩戴口罩

泉州台商投资区润仟祥快餐店

【润仟祥黄焖鸡米饭(洛阳店)】

2021年8月3日,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发现,润仟祥快餐店(线上商户名称为润仟祥黄焖鸡米饭(洛阳店))部分从事加工制作、传菜等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在工作时未规范佩戴清洁的口罩。经查,该商家存在因相同违法行为被责令改正后,仍未严格落实佩戴清洁口罩规定的情况,其行为违反《福建省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福建省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的规定》,对商家处以五十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来源:泉州市场监管)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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