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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餐饮业食品安全大检查发现问题的处置通报(10月26日)

2021-10-27 17:11:06 中国质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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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网站消息,2021年10月26日,北京市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餐饮业食品安全大检查发现问题的处置通报。通报称,近期,针对媒体曝光的各类网红连锁餐厅食品安全问题,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高度重视,迅速反应,严格按照“四个最严”的要求,开展餐饮业食品安全大检查整治工作,检查问题处置情况如下:

1. 北京恒润中浩餐饮有限公司(恒润中浩),当事人未建立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处罚并停止线上经营行为。

2. 北京同禾悦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铜帽),当事人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处罚并停止线上经营行为。

3. 北京霏凡娱乐有限公司(宝乐迪),当事人超范围经营散装食品和冷食类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警告处罚并停止线上经营行为。

4. 北京秋月顺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黄焖鸡米饭),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处罚并停止线上经营行为。

5. 北京佳盛逸兴商贸有限公司(好再来小厨),当事人清洗池与消毒池混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五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警告处罚并停止线上经营行为。

6. 北京城外香商贸有限公司(城外香),当事人操作间杂乱、专用水池未清洁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处罚并停止线上经营行为。

7. 北京明生泰贸易有限公司(喜社烘焙坊),当事人擅自更改经营布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给予警告处罚并停止线上经营行为。

8. 北京蕊旺源商贸有限公司(河间驴肉火烧),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处罚并停止线上经营行为。

9. 北京广弘雨刚商贸中心(温馨饭店),当事人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处罚并停止线上经营行为。

10. 北京顺兴富乐餐饮有限公司(晋满香),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的食品的工作,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拟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并停止线上经营行为。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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