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10月25日,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1年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公告(2021年8号)。
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公告(2021年8号)
在2021年市级专项抽检中,抽检了株洲县渌口镇统桶发餐馆销售的湿米粉(扁),经抽样检验发现: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现将此批不合格食品信息及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书编号、产品名称和生产日期分别为:FC21073001-0004、湿米粉(扁)、2021-07-29。
生产者名称:株洲市益康达食品有限公司
销售者名称:株洲县渌口镇统桶发餐馆
销售地址:渌口区渌口镇漉浦东路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调查处理情况:2021年8月13日我局在国抽平台系统中收到关于株洲县渌口镇统桶发餐馆销售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交办单,8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和检验抽样单,启动核查处置程序。经查:株洲县渌口镇统桶发餐馆位于渌口区渌口镇漉浦东路。该店共销售批号为2021-07-29的株洲市益康达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湿米粉(扁)4斤,购进价为1.7元∕斤,至核查日止已全部销售完毕,无库存,无法召回。
(二)产品控制情况:执法人员责令该店暂停销售、召回下架不合格产品。但因该产品已全部加工销售完毕,故无库存也无法召回。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根据实际情况,我局于8月20日对其立案,进行处理。根据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食品检验不合格报告等证据认定,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采购食品时查验了供货方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且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案发后能够积极配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相关规定,经研究对当事人做以下决定: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021年10月20日下达了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株渌市监不罚【2021】第08号。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我局根据该店抽检不合格的实际情况,对其提出如下整改措施:一是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召回不合格食品;二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确保销售的食品符合安全标准要求。
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