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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海关发布对永康市永烨进出口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1-10-25 17:15:13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金华海关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杭金关缉违字〔2021〕22号),涉及永康市永烨进出口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华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杭金关缉违字〔2021〕22号

当事人:永康市永烨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露露,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第91330784MA2ECWMQ9L。

地 址: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西城街道求德路58号601室。

2021年5月26日,金华海关稽查科对永康市永烨进出口有限公司实施稽查,发现该公司申报进口铝锭、其他未锻轧铝合金等货物申报规格型号与实际规格型号不符。经查,永康市永烨进出口有限公司在2019年至2021年期间,从泰国购买铝锭、其他未锻轧铝合金等货物,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宁波海关申报进口,并在国内销售。在进口货物报关过程中,当事人因管理和业务上的疏漏,未记录进口货物的详细信息,凭以往进口数据和经验向报关公司提供货物金属成分数据,导致申报货物进口商品规格与实际不符。经统计,2019年11月至2021年5月,当事人共计有58票1644390kg进口铝锭等货物发生金属成分商品规格不符情况,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

以上行为有进出口报关单证及随附资料、规格型号申报不实清单、专用缴款书、金属成分表、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回执、情况说明、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出口货物未如实申报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并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之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科处当事人行政罚款人民币0.8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第六十七、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内向 杭州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 金华市中级 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0月21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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