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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海关发布对义乌市唯唯进出口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1-10-25 17:15:13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金华海关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杭金关缉违字〔2021〕21号),涉及义乌市唯唯进出口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华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杭金关缉违字〔2021〕21号

当事人:义乌市唯唯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佳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第91330782MA2JW1XB5E。

地址:浙江省义乌市福田街道诚信大道266号义乌港A座421A。

2021年8月16日,义乌市唯唯进出口有限公司向海关申报出口水泵、锯条、防盗锁等一批小商品货物,报关单号为292020210000150584,监管方式为市场采购贸易。经查验,实际货物为打底裤、竹制牙签、地垫、配件等,未向海关如实申报。经查,当事人受吉尔吉斯坦客户委托出口该批货物,因业务员工作疏漏,将出口集装箱货柜弄混,向报关公司提供报关信息错误,致使出口货物申报不实行为发生,违反海关监管规定。

调查发现,当事人一年内存在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情况。

以上行为有进出口报关单证及随附资料、装载清单、海关进出境人工查验记录单、市场采购货物清单、说明信、送货单、处罚记录、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出口货物未如实申报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并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之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第五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对当事人影响海关监管秩序行为,决定科处当事人行政罚款1.8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第六十七、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0月20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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