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9月23日,山东省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淄市监支处字〔2021〕08015号),涉及张店姬奇化妆品店行政处罚案。
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淄市监支处字〔2021〕08015号
当事人:张店姬奇化妆品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303MA3MPDJB59
住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共青团西路王府井广场名店街B-05号
经营者:庞秀贞
经调查,你单位经营标签不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化妆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现场笔录》、《询问笔录》、产品外包装照片、张店姬奇化妆品店购销情况说明、营业执照及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文件。
你单位经营标签不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0元;2.罚款16000元;3.没收违法经营的化妆品。罚没款合计16020元,上缴国库。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淄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张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