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9月23日,山东省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淄市监支处字〔2021〕04019号),涉及淄博齐味乐商贸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淄市监支处字〔2021〕04019号
当事人:淄博齐味乐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MA3RKUEU2D
住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科苑街道办事处中心路180号潘成仓储市场北门东100米院内南房1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志军
当事人经营的预包装食醋,未加贴标签。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淄博齐味乐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张志军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清单、供货商资质、出厂检验报告、收款收据、现场拍摄照片。
当事人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6105元;
2.没收查封的32桶无标签的食醋;
3.并处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建设银行等当地代收机构,或者通过山东非税统缴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淄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张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