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9月23日,山东省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淄市监支处字〔2021〕04009号),涉及山东皇城根食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淄市监支处字〔2021〕04009号
当事人:山东皇城根食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MA3C05410W
住所: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皇城镇淄东张村村北
法定代表人:张卫
当事人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一年内3次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的处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张卫身份证复印件、询问笔录等。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决定处罚如下:
责令停产停业15天。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淄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张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