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9月23日,山东省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淄市监支处字〔2021〕06009号),涉及淄博大众医院行政处罚案。
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淄市监支处字〔2021〕06009号
当事人:淄博大众医院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70300MJE111231J
住所:张店区南西四路12号
法定代表人:程勇
经调查,当事人存在违反《山东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药库西侧货架的照片、药品随货同行单复印件及相关入库验收记录截图打印件。
当事人违反《山东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本市工商银行、建设银行等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淄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张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