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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湾海关关于六安市永悦商贸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圳关检罚字〔2021〕0099号

2021-09-18 14:52:47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9月17日,深圳海关网站发布深圳湾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圳关检罚字〔2021〕00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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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湾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圳关检罚字〔2021〕0099号

六安市永悦商贸有限公司,联系地址: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淠望路与人 民路交叉口六安大市场永安花苑1482铺。

2021年09月08日,当事人六安市永悦商贸有限公司委托司机驾驶粤ZJA30港货车持出口货 物报关清单以跨境电商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货物一批(载货清单号:5100519083689)从深圳湾 口岸出境。经海关查验,该报关清单共申报出口货物54项,其中申报出口无牌皮划艇50个,实 际出口41个,多报少出9个。另有2项货物出口未申报:1、兴华牌紫菜98.4千克(2.4千克/件 ,共41件),2、德农丰牌炒米230.4千克(4.8千克/件,共48件),被查获。 以上行为有《案件移交表》、《深圳湾海关检查(查验)记录表》、《海关进出境人工 查验记录单》、《出口货物报关清单》、《出境载货清单》、《营业执照》(复印件)、《授 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提供情况记录表》、相片、发票复印件、企业解释报告和其它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 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1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湾海关

2021年09月13日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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