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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鹏海关关于对深圳市畅辉科技有限公司出口高级原子灰A8未报检案的行政处罚决定(鹏关处检决字〔2021〕0045号)

2021-08-31 14:09:43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深圳海关发布大鹏海关关于对深圳市畅辉科技有限公司出口高级原子灰A8未报检案的行政处罚决定(鹏关处检决字〔2021〕0045号)。原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鹏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鹏关处检决字〔2021〕0045号 

当事人名称:深圳市畅辉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向雄辉

联系地址:深圳市光明区马田街道将围社区塘尾路A50号1408,联系电话:0755-33266016

2021年7月14日,当事人委托深圳市汇德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持报关单531620210161228037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高级原子灰A8(3214109000)6000罐。

2021年7月15日,经查验送检,根据深圳海关工业品检测技术中心国家化学品分类鉴别与评估重点实验室出具报告(编号:2112530004000210-1):该货物属于第3类易燃液体,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列明的化学品。该票货物为危险化学品,需报检,该单未申报电子底账,涉嫌逃检,另货物包装不规范(无限量包装标识)。

以上行为有现场检查(查验)记录、当事人陈述报告、报关单及随附材料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75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鹏海关

2021年08月18日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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